遵義市出臺《遵義市產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建設的環境保護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產業園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還應當采取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等六項清潔生產措施。
“產業園區”包括該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高新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應當發揮區域優勢,依托園區所處區域的環境承載能力或環境容量,明確產業定位,實現分區、集約、高效、生態化方向發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園區產業規劃定位,實施相同類型的項目相對集中建設。不符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管理辦法》要求,產業園區管理委員在負責園區環境保護上,務必組織編制產業園區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跟蹤評價建設和管理產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組織實施產業園區生態化改造和建設,推進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督促入園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建立突發環境保護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制定園區環境保護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開展環境保護事故應急演練;建立園區專門環境保護機構,配合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
《管理辦法》明確的六項清潔生產措施還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開發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回用水系統,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按照該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內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潔能源;其他清潔生產措施。
《管理辦法》強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未編制產業園區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對產業園區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未依法辦理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和規劃環評審查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項目審批部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擅自批準其建設的;園區內建設項目已建成投運,但因自身原因未通過環保驗收的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未建立突發環境保護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和制定突發環境保護事件應急預案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