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是指以文化資源開發和文化創意為主要內容,對全省文化產業發展具有示范和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及相關服務,對全省文化生產、產品開發、經營管理與服務提升具有引領和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每2年評審認定,本文以《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中主要內容作為參考,具體以當年通知為準。
一、申報條件
(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
1.地方政府已建立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參與的支持園區建設發展工作機制,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園區管理運營,園區管理運營機構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健全,運轉良好;
2.園區已編制發展戰略規劃,產業發展符合江蘇省及所在設區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建設、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文物保護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園區正式設立并實際規范運營2年(含)以上,四至范圍明確,原則上建筑面積不少于4萬平方米,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4.園區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兼具旅游產業業態,已集聚不少于50家文化企業,且擁有一批知名文化企業和文化品牌,園區內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0%(含)以上;
5.園區已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和創意孵化空間,能為入駐企業提供產業與政策咨詢、投融資、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企業孵化等專業性服務與保障;
6.園區在體制機制創新、產業融合、產品研發、業態創新、科技應用、傳播推廣、運營模式、文化傳承、公共服務等方面具有示范價值和帶動作用;
7.園區內企業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園區內文化產業項目、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沒有意識形態安全問題。
(二)文化產業示范基地
1.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規定;
2.在江蘇省內注冊并規范經營2年(含)以上,產權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會計、納稅和銀行信用良好;
3.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以及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等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60%(含)以上,文化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為3%(含)以上;
4.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具有明顯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5.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文化產業項目、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沒有意識形態安全問題。
二、申報流程
(一)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申報通知,明確具體要求;
(二)申報主體按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提出申請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進行實地評估初審,對符合條件的擇優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并報送推薦材料。
三、評審程序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建設單位獲得創建資格滿1年后,應在2年內申請評審。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評審程序:
(一)申報主體對建設成效開展自評。條件成熟的,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
(二)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向省文化和旅游廳報送申請評審材料;
(三)省文化和旅游廳職能處室組織專家進行資料審核和實地評估;
(四)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候選名單,報省文化和旅游廳黨組會議研究確定;
(五)經研究確定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候選名單在省文化和旅游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評審不合格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經整改后可在1年內申請復驗。復驗仍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評審申請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取消其參評資格。
四、動態管理
獲得認定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以及獲得創建資格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應于獲得認定或創建資格之日起,每季度后次月20日內向省文化和旅游廳職能處室報送上一季度經營發展統計報表;于次年2月底之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發展情況總結和統計年報。
(一)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有以下事項的,應于實施后2個月內,經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向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1.示范園區(基地)管理運營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及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2.示范園區(基地)修訂或制定新的園區發展規劃或基地發展計劃的;
3.調整示范園區區域范圍和空間邊界的。
(二)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復核。對復核不通過的,限期進行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
(三)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廳予以撤銷命名,收回證書和牌匾,并自撤銷命名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申報時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示范園區(基地)命名的;
2.提供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產品或服務,或嚴重侵害公眾權益,或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示范園區(基地)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或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4.復核達不到示范園區(基地)建設要求、限期整改仍未通過的。